泰州市印发灾后畜牧生产及动物防疫技术指导意见
07.07.2016 02:40
本文来源: 农业委员会
《意见》明确,灾情一旦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畜牧兽医人员成立调查小分队,深入灾区一线,重点调查了解种禽场、规模养殖场(户)、散养户、养殖密集区和屠宰场等场所的畜禽受灾情况。强化灾情调度,主动收集、核实和反映灾情。指导其做好生产自救。
《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灾后畜牧业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到位,开展技术服务,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加强饲养管理。一是彻底清理畜舍,做好环境消毒;二是现用现配饲料,防止饲料霉变;三是提高营养水平,增强抗病能力;四是注意饮水卫生,控制饮水质量。同时,要强化防疫监督,落实四项措施,防控重大动物疫情。一是密切监控疫情。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加大对畜禽养殖、屠宰等环节的监控力度,确保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可疑疫情,要迅速反应,规范处置。二是严格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倒塌圈舍和河道沟渠等重点区域的排查,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做好登记、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藏匿、贩运、转卖和食用,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造成次生污染和灾后疫情发生。三是强化内防外堵。在内防上,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对辖区内畜禽实施“过堂式”免疫注射;在外堵上,强化对外地调入畜禽的监管,严格落实调入动物到达报告、查证验物、隔离观察等落地监管措施。四是强化检疫监管。加强畜禽养殖、屠宰、调运、储藏等环节的监督巡查,严厉打击收购、调运、宰杀、销售死亡畜禽及漏检、逃检、拒检等违法行为。
《意见》强调,各地要结合受灾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抓好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稳定和扶持畜牧业生产,切实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的有效供给。
本文来源: 农业委员会
07.07.2016 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