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出台办法落实督查长效机制

10.11.2014  17:55
       

为扎实提高工作执行力,近日,滨海法院出台《滨海法院督查办法》,从督查范围、督查方法、督查要求、督查机构、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督查的范围包括上级督查机构直接下达的督查督办任务;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院领导批办和交办的事项或案件等等。对督查、督办的事项,督查办公室按规定发《督察事项登记表》,承办单位应在要求期限内书面报结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人或单位应书面陈述事实与理由,由督查办公室向本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对逾期未完成或拖延完成交办事项的个人或部门,将予以实名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并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该《办法》实施以来,督察办公室转办的五件督查事项均在期内完成,有效实现了工作落实与注重效率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决策执行相结合、被动要求与主动督查相结合的多重效果。

 

 

 

 

 

      作者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