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工会干部实行问责制
近日,滨海县总工会对在工会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会干部进行了问责,13名工会干部被诫勉谈话, 5名工会主席调整工作岗位,3名工会主席被责令引咎辞职,8名工会副主席被通报批评,有效地促进了工会干部转变作风,务实工作,不断提升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该县《工会干部实行问责制》的文件强调了以下内容。
一、问责的范围
1、县总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2、各镇(区)、园区、各企业、街道、村(居)工会主席及各委员会主任。3、县总聘用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专家组成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安全生产检查员、企业文化辅导员、基层组织建设督导员等。
二、问责的内容
1.小微企业、建筑业、餐饮业、商超业工会组建率低于60%的。2.工会未按规定时间换届,且制度不健全,各项活动不正常的。3.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知晓率、满意率低于70%的。4.安全生产宣传不力,职工违章操作,出现人为重大事故的。5.对职工权益维护不够,出现越级、重复上访的。6.工会工作在年终考核列全县后3名的。7.职工对工会工作满意率低于70%的。8.年内出现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影响的。
三问责的形式
1.诫勉谈话。对工会工作经巡查、检查后无明显起色的,对其工会主席或全体组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剖析思想根源,设定整改措施,限期改变面貌。2.书面检查。对在安全生产和职工维稳方面,因工会出现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进行深刻反思,吸取教训。3.通报批评。对工会干部在履职情况巡查或正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发至本工会以及企业行政方和主管部门、单位。4.调查岗位。对年龄偏大,身体不好,缺乏工作热情,不愿作为的工会干部,给予调整工作岗位。5.引咎辞职。对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关组织措施后,仍然我行我素,在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造成一定影响,损害工会组织形象的工会干部,按程序责令引咎辞职。
一、 问责程序
1.经集体研究确定。对问责对象的确定,由所在工会集体研究报上级工会审议。县总根据上报材料,经党组集体研究,用票决的方式通过。2.准问责对象申诉。被确定问责的工会干部,有权对自己被问责的情况提出申诉,县总对被问责对象说明的理由进行复议,确保问责客观公正。3.邀职工群众监督。在确定被问责对象过程中,召开职工座谈会,走访了解职工,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职工满意度测评,使确定问责对象接受群众监督。4.按管理权限实施,县总部、室负责人、镇(区)、园区、局工会主席被问责的,由县总工会提请县委组织部实施。其他工会干部由县总工会负责进行。5.将问责对象公示。对被问责的人员、主要原因、处理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其他工会干部起教育警示作用,促进切实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