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及限制竞争行为

15.04.2015  11:28
      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国家工商总局深入开展调研,系统研究国内外有关实践和法律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规定》,以进一步落实《反垄断法》有关要求,规范工商机关执法实践,引导经营者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行使行为。
        《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关认定和推定规则,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是明确了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立足职责,不断加大《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