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这32克毒品算不算

29.07.2016  04:33

  “感谢王检察官,让公安指证我的一笔32克多的毒品没有了!我在狱中一定好好改造,出来后找一份正经工作,再也不贩毒吸毒、害人害己了!”7月18日一上班,江苏省溧阳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丽霞接到来自南京江宁监狱的感谢信。而寄信人正是王丽霞年前承办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被告人汪仕军。

  2015年3月,溧阳警方接到举报,在汪仕军暂住的宾馆内查获其已经分装好但尚未卖出的疑似毒品14包/瓶,共计38.67克。经检测鉴定,检测出海洛因成分0.26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32.52克,实际毒品数量共计32.78克。据汪仕军交代,2015年2月至3月,其分多次将8.8克冰毒贩卖给马军、陈蓉等人,并容留刘艳等人在其所开宾馆房间内吸毒。

  2015年6月,该案移送溧阳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王丽霞细心地发现,对于派出所查获的32.87克冰毒,卷宗中只有扣押笔录,而且扣押时并没有当着汪仕军的面称重、查封,甚至连汪仕军的签字也没有。当讯问汪仕军时,其告诉承办检察官,他只知道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了冰毒,但具体多少克并不清楚,民警也未让他签字确认。

  32.78克,这并不是一个小数目,直接关系着汪仕军的定罪量刑。承办人王丽霞根据提供证据线索,最终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认定在汪仕军住处扣押的32.87克冰毒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但扣押到冰毒的事实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2015年12月4日,溧阳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汪仕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溧阳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华说,“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合法权利,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问题,不仅规范了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近日,该起案件的办理获评江苏省2015年全省优秀诉讼监督案例。(通讯员  袁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