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院:召开“三次联席会、两次跨省抓捕” 终将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
23.06.2016 12:11
本文来源: 检察院
黄某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5年8月,本院社区矫正检察人员在检察监督石湫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黄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并且失去联系。2015年8月25日,本院迅速向溧水区司法局发出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司法局立即将社区矫正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请对黄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并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黄某进行查找。2015年8月28日溧水区司法局向溧水区人民法院报请撤销黄某缓刑建议书;在此期间,永阳派出所告知区司法局,又发现黄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对黄某的拘留证,并于2015年8月31日将黄某上全国在逃网进行追逃。2015年9月9日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撤销黄某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并作出对黄某的逮捕决定。
溧水区检察院监所科社区矫正检察人员多次督促区司法局对黄某查找和追逃,司法局亦多次到永阳派出所协调对黄某的追逃事宜,并与办案民警保持联系。在对黄某追逃期间,钟山院刑事执行一处石处长也多次指导抓捕工作,为此我科先后三次组织召开了公检法司联席会,认真分析并查找线索,提出以技术手段为突破,对黄某进行定位,并要求各单位特别是司法、公安机关加大对黄某的查找和追逃力度。在通过公安技术侦查手段确定黄某在西安市之后,公安、司法有关人员,两赴西安进行蹲守抓捕。
2016年6月18日,黄某终被抓获,此次成功抓捕,既对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与教育作用,也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本文来源: 检察院
23.06.2016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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