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审议

24.05.2016  10:38

  省政府提请任命马秋林为副省长、王奇为省政府秘书长

  5月2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南京开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主持会议。省政府向本次会议提交了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命马秋林为省政府副省长、王奇为省政府秘书长。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的议案。

  省政府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环资城建委、省人大内司委分别向会议提交了相关议案审查(审议)意见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体育局局长陈刚作的关于全省全民健身工作情况的报告、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作的关于“六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内司委分别向会议提交了相关工作的调研报告。

  省政府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议案,省财政厅厅长刘捍东向会议作了说明,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赵耿毅作了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2016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拟确定为11830.3亿元,比上年新增876亿元。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拟由5873.22亿元调整为6225.2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和总支出拟由1864.41亿元调整为2403.41亿元。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还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提请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定之、张卫国、蒋宏坤、公丕祥、许仲梓、赵鹏出席会议。副省长张敬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列席会议。

  记者黄欢在湿地内开垦捕猎,最高可罚10万元1审议议题

  江苏拟立法保护省内282.2万公顷湿地,未来在湿地内从事开(围)垦、填埋、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捕捞等活动,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昨天上午,《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江苏湿地总面积居全国第六位,湿地率占全国各省首位

  据江苏省林业局副局长卢兆庆介绍,根据2009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江苏湿地面积达282.2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目前江苏已有国际重要湿地2处(大丰麋鹿、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5处(太湖、洪泽湖、石臼湖、高邮湖、盐城滨海湿地);已建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27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53处、湿地保护小区235处,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3.8%。

  “江苏湿地共5类16型,总面积居全国第六位,湿地率占全国各省首位,有丹顶鹤等国家一级保护鸟类9种、黑脸琵鹭等国家二级保护鸟类65种。此外,全省沿海滩涂湿地为亚洲最大规模同类湿地。”卢兆庆说。

  记者了解到,迄今全国已有21个省(市、自治区)实施了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内苏州、南京也已实施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但省级湿地条例仍未出台。

  在湿地内引进外来物种或放生动物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近年来沸沸扬扬的放生活动,《条例(草案)》明确说“”,根据《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湿地;(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违反该项规定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还规定,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省级重要湿地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记者黄欢

  2016年1月8日,大批候鸟栖息苏州太湖国家湿地公园。杭兴微摄VIJS供图在核电厂外围区域设置规划限制区2审议议题《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天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在核电厂外围区域设置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小于五千米。

  根据《条例(草案)》,省核应急委员会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一指挥江苏行政区域内的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防主管部门。省民防主管部门为江苏核事故应急主管部门,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发生核事故怎么办?《条例(草案)》专门设置一章“应急处置”,规定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省核事故应急主管部门和省核应急委员会接到核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按照职责和报送途径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和省政府报告,根据需要向相邻地区通报核事故信息。记者黄欢保护个人信息,细化七天无理由退货等3将审议题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获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于今年7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江苏各地检查发现,目前,江苏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经施行20年,很多规定与新消法不相一致,也与消费维权现实不相适应,同时,国家新消法的部分法律规定内容也难以落地见效,主要表现为:一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实现难,新消法规定,除所列四类商品外,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就退货商品的包装要求、大件商品包装和运输费用等细节和条件存在诸多争议,有的经营者人为设置退货障碍,造成退货难以实现;二是举证责任倒置执行难;三是个人信息保护难;四是惩罚性赔偿界定难。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论证修改,增强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针对性;细化新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举证责任倒置、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内容,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性创新,并提高其可操作性;同时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健全消费维权的法制体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记者黄欢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政府提请任命马秋林为副省长、王奇为省政府秘书长5月2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南京开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主持会议。省政府向本次会议提交了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命马秋林为省政府副省长、王奇为省政府秘书长。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的议案。

  省政府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环资城建委、省人大内司委分别向会议提交了相关议案审查(审议)意见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体育局局长陈刚作的关于全省全民健身工作情况的报告、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作的关于“六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内司委分别向会议提交了相关工作的调研报告。

  省政府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议案,省财政厅厅长刘捍东向会议作了说明,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赵耿毅作了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2016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拟确定为11830.3亿元,比上年新增876亿元。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拟由5873.22亿元调整为6225.2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和总支出拟由1864.41亿元调整为2403.41亿元。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还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提请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定之、张卫国、蒋宏坤、公丕祥、许仲梓、赵鹏出席会议。副省长张敬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列席会议。

  记者黄欢在湿地内开垦捕猎,最高可罚10万元1审议议题

  江苏拟立法保护省内282.2万公顷湿地,未来在湿地内从事开(围)垦、填埋、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捕捞等活动,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昨天上午,《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江苏湿地总面积居全国第六位,湿地率占全国各省首位

  据江苏省林业局副局长卢兆庆介绍,根据2009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江苏湿地面积达282.2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目前江苏已有国际重要湿地2处(大丰麋鹿、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5处(太湖、洪泽湖、石臼湖、高邮湖、盐城滨海湿地);已建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27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53处、湿地保护小区235处,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3.8%。

  “江苏湿地共5类16型,总面积居全国第六位,湿地率占全国各省首位,有丹顶鹤等国家一级保护鸟类9种、黑脸琵鹭等国家二级保护鸟类65种。此外,全省沿海滩涂湿地为亚洲最大规模同类湿地。”卢兆庆说。

  记者了解到,迄今全国已有21个省(市、自治区)实施了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内苏州、南京也已实施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但省级湿地条例仍未出台。

  在湿地内引进外来物种或放生动物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近年来沸沸扬扬的放生活动,《条例(草案)》明确说“”,根据《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湿地;(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违反该项规定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还规定,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省级重要湿地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记者黄欢

  2016年1月8日,大批候鸟栖息苏州太湖国家湿地公园。杭兴微摄VIJS供图在核电厂外围区域设置规划限制区2审议议题《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天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在核电厂外围区域设置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小于五千米。

  根据《条例(草案)》,省核应急委员会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一指挥江苏行政区域内的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防主管部门。省民防主管部门为江苏核事故应急主管部门,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发生核事故怎么办?《条例(草案)》专门设置一章“应急处置”,规定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省核事故应急主管部门和省核应急委员会接到核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按照职责和报送途径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和省政府报告,根据需要向相邻地区通报核事故信息。记者黄欢保护个人信息,细化七天无理由退货等3将审议题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获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于今年7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江苏各地检查发现,目前,江苏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经施行20年,很多规定与新消法不相一致,也与消费维权现实不相适应,同时,国家新消法的部分法律规定内容也难以落地见效,主要表现为:一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实现难,新消法规定,除所列四类商品外,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就退货商品的包装要求、大件商品包装和运输费用等细节和条件存在诸多争议,有的经营者人为设置退货障碍,造成退货难以实现;二是举证责任倒置执行难;三是个人信息保护难;四是惩罚性赔偿界定难。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论证修改,增强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针对性;细化新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举证责任倒置、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内容,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性创新,并提高其可操作性;同时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健全消费维权的法制体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记者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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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