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超10万平方米小区需配建客服接待大厅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范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对提高业主居住品质,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由连云港市住房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出台的《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实施,《办法》对前期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进一步细化,对经营收益管理主体予以明确,并将后期使用监管等权限下放至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留置物业服务用房,或简单地将门卫、地下室、警卫室、消防控制室、电信室甚至架空层等房屋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使用,不仅无法满足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办公需要,也会造成业主委员会没有固定的议事活动用房,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对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配置标准进行了细化。”连云港市住房局物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今后,开发企业不仅要按照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配建物业服务用房,而且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显著的物业服务用房指示标识。此外,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按照中等以上宾馆接待大厅装修标准设置物业客服接待大厅。
据介绍,为了确保每个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能规范配建物业服务用房,连云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时就提前介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规模和标准,并按照我局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初审意见在规划图纸中确定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该工作人员说。
此外,根据工作安排,《办法》中也将物业服务用房的移交、使用的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今年,我们将重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下放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确保权力下放后相关工作有序、提效。”该工作人员说,《办法》的实施也将让“物业服务用房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