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对派驻人民调解员实行绩效考核

06.11.2014  19:28
 

日前,连云港市制定《派驻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绩效考核。

一是明确考核方式。 各县(区)成立由驻在单位和派出单位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派驻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每月对派驻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与派驻人民调解员的绩效工资挂钩,实行“个案补贴”和“日常考核”双考评办法。

二是明确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分为个案补贴考核标准和日常工作考核标准。个案补贴考核标准由各县区依据《连云港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办法》的规定、根据矛盾纠纷难易复杂程度自行规定;日常工作考核标准实行百分制,主要对派驻调解员爱岗敬业、依法公正调解等9个方面情况进行考核。每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按照考核标准要求,与驻在单位一起对派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当月日常工作表现逐一评分。

三是明确考核步骤。 首先由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申报。每月25日前,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将本月所调处案件(附调解案件卷宗)自行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申报;司法所在收到个案补贴申报后,及时对调解案件卷宗进行审核评定,按考核标准要求出具初审意见,连同当月派驻人民调解员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在5日内一并报送县(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做出终审,并按调处案件大小标准,结合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对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的,酌情予以扣减。

四是明确奖惩措施。 将考核成绩分为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驻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先进评比、续聘和“个案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同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派驻人民调解员,可进行表彰;对工作不称职,考评不合格的调解员,予以辞退或解聘。


编校:邵建新
来源:连云港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