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读书月”法定化
●把每年4月23日确定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进一步明确推广未成年人阅读的责任主体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个人作为阅读推广人,提供公益阅读推广服务
●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图书服务平台,增加数字化阅读资源,丰富数字化阅读服务内容
本报讯 (记者魏晓薇 徐平)《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阅读条例》)12月24日获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江苏、湖北两地推进全民阅读立法工作之后,出台的又一部地方全民阅读法规。这部《阅读条例》将深圳市的传统阅读活动“深圳读书月”法定化,并将每年的“4·23”世界读书日确定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阅读立法:
规范政府责任
已经表决通过的《阅读条例》,是国内阅读推广领域第一部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的法规,共5章28条,通过明确和规范政府在全民阅读活动中的行为,促进全民阅读,同时固化和推广深圳市长期以来开展阅读活动的成功经验,为市民阅读提供更多更好的资源、产品和服务。根据《阅读条例》的规划设计,深圳市将成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行使全民阅读工作的协调和决策职能,具体办事机构设在该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
据了解,深圳是国内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较早的城市之一,2013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全球全民阅读典范城市”称号。但深圳市相关领导也发现阅读推广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出现了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的现象,以及全民阅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等问题。为此,深圳梳理总结16年开展“深圳读书月”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于2014年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创新探索:
多举措完善阅读保障
阅读推广工作的稳步开展离不开有力的资金保障,《阅读条例》就全民阅读促进的资金保障作了四个层面的设计:第一,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二,规定市政府可以发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或者捐赠全民阅读基金;第三,对符合政府鼓励方向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予以经费补贴;第四,规定各级工会、共青团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相关阅读活动。
《阅读条例》明确了有关阅读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提供公共阅读空间及相应阅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阅读权利,《阅读条例》规定每年的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市、区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开展未成年人阅读宣传,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活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推广未成年人阅读的责任主体,分别规定了公共图书馆、教育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针对未成年人阅读应当履行的职责。
阅读推广:
鼓励社会参与
阅读推广是深圳全民阅读的创新实践,已应用于各阅读机构和活动中,并取得成效。而《阅读条例》第三条也指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与社会各界协同提供全民阅读服务,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
《阅读条例》在总结深圳全民阅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个人作为阅读推广人,为学校、社区、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军营及其他单位提供公益阅读推广服务,传播阅读理念、进行阅读指导。同时,要求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阅读推广公益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近年来,数字阅读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推广全民阅读的重要方式。《阅读条例》要求深圳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发布包括数字化出版物在内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此外,还规定市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图书服务平台,增加数字化阅读资源,丰富数字化阅读服务内容,对于研究开发数字化阅读新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以及通过自身平台向市民免费提供数字化阅读资源的网络运营商、移动通信运营商等,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