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宿城公安分局突出重点深化协作全力提升打击涉环案件质效
近年来,宿迁宿城公安分局深入贯彻上级机关打击污染环境案件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形势,突出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这一重点,不断完善机制,深化内外协作,强化合成侦查,有力构建了“发现预警及时、跟踪调查迅速、打击惩处到位、消除隐患彻底”的攻坚格局,取得了较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截止目前,全局成功办理污染环境案23起,依法移送起诉25人,其中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案件18起。
一、健全机制,细化责任,努力营建打击处理高压态势。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依法打击涉环案件既是新时期党委政府赋予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也是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安全的民心工程。分局党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治安、刑侦、经侦、网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进行统筹推进。二是构建协作机制。积极协调区环保部门,建立线索共侦、联合打击机制,获取环保部门移交线索19条,占案件打处总量的75%。以召开联席会的方式,推动乡镇街道、派出所建立线索共排机制。建立分局内部所队捆绑机制,部署治安大队案件中队民警分片挂靠派出所,指导、推进、协助案件办理工作。三是明晰工作责任。建立食药环案件责任倒查机制,对排查不力致使辖区有案件发生、侦办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等情况进行严肃追责,推动打击食药环案件属地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二、完善网络,深度动员,着力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一是加强沟通,借力环保部门主业优势。安排2名协调能力强、业务精通的民警主动与区环保部门对接,及时搜集获取全区环境污染隐患,逐一甄别,逐一梳理,对可疑线索进行全力攻坚。二是深度动员,充分发挥信息员耳目特长。依托四比竞赛活动,扎实推进情报信息员建设,物建信息员3654名,并将举报食药环案件线索列为主要职能。结合警民“双熟知”电话回访测评活动,对耿车、蔡集等环境较差地区的群众开展线索调查,进一步提升案件线索获取广度。三是行动攻坚,发挥民警主力军作用。为切实提升基层所队对打击食药环案件的重视程度,相继部署贯穿全年的打击食药环“利剑”行动、“清水蓝天”行动、“五进”行动,并将行动成果计入各单位、各社区民警的绩效考评。
三、突出重点,主动出击,推动打处质态不断升级。 一是对重点地区开展滚动排查。坚持数据强警理念,加强对12345投诉举报、环保部门提供线索、侦办案件等数据的研判分析,依据发案数量,确定耿车、蔡集、王官集、埠子等重点地区,定期组织社区民警有针对地开展排查行动,进一步提升违法线索获取率,挤压犯罪空间。二是对重点人员开展重点盯防。对有食药环案件犯罪前科的重点人员,逐一安排特情,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盯防,成功发现王官集李杠重新犯罪线索,及时进行了打击处理。三是对重点案件开展线索深挖。通过对重点案件上线、下线的调查了解,着力还原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和违法网络,不断拓宽案件线索。工作中,分局就经过对埠子镇谢某业案件中医疗废弃物来源的调查,成功获悉刘某兰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
四、努力学习,加强研究,确保案件办理依法规范。 一是加强法律学习。针对食药环案件法律知识更新快、司法解释多等情况,分局着力强化对侦办该类案件的培训力度,不断补齐民警侦办此类案件的短板。工作中,侦办人员通过翻阅书籍、卷宗,借鉴外地经验、成功案例等方式,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危险物质、处置行为、数量认定等关键环节有了更为深刻全面的认识。二是加强案情研究。分局建立食药环案件办理集体通案制度,由分管局领导主持,派出所、法制办、治安大队相关民警参与,共同研究案情,商定处置意见。三是加强请求协作。针对检察院退回侦查的案件,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靠前指导,共同研究谋划。在对刘某兰案件涉案物品数量认定中,区检察院就安排专人进行了实地指导,有力推动了案件的快速办理。
五、围绕发展,创新举措,推动源头防控提档升级。 一是对重点企业开展“流程化”管理。经过对侦办案件的分析,发现医院、运输公司等单位是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违法链条交织最多的企业。对此,分局加大对全区中小型医院、个体运输公司的宣传、引导力度,推动医院建立医用针头、一次性医用输液皮管和药液瓶等医疗废弃物“流程化”管理机制,为中小医院及“柯林固废公司”搭建沟通桥梁,确保医疗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另一方面,对全区个体运输公司、废旧物资卸货点,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安装视频监控,确保运输公司规范履职,不为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提供交通便利。二是依托耿车废旧物资综合整治,动员相关企业转型发展。结合全市开展的废旧物资综合整治行动,积极动员民警、网格员对存在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隐患的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转型发展,成功劝离4家,引导转型1家。三是依托新媒体手段,强化社会面宣传发动。通过“宿城公安”微信公众平台、“三网合一”便民服务平台等新媒体,不断加大对食药环案件危害常识及线索举报渠道的宣传力度,全力提升打击食药环案件的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努力营造浓厚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宿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