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深入开展“四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23.03.2015 14:29
本文来源: 农业委员会
(一)深入开展经营环节整治。全面开展县内饲料经营企业检查,加大对饲料经营单位检查力度,督促饲料经营单位开展产品购销核对,建立购销记录台帐,切实做到亮证经营,诚实守信。同时,积极开展饲料“瘦肉精”抽样送检工作,组织实施县乡协同、片区协查,形成城乡协作、检打联动的防护体系,全面做好防止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一是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将国家有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告知每个养殖场户,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增强养殖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方法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二是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规范记录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三是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生猪、肉牛、肉羊养殖户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保证其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与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户)的监督管理,要求其承诺不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不兜售“瘦肉精”、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的活畜,督促其建立出栏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合格证号、交易数量等信息。建立收购贩运企业(户)管理档案,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企业(户),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档案。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生猪屠宰企业要按规定记录生猪来源、数量、检疫合格证明、耳标号、畜主(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以便发现问题后追溯来源;生猪屠宰企业(场)要对进场生猪批批抽检,对宰后生猪也要抽检,并做好抽检记录,记录保存2年;派驻检疫人员要配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场)开展进场自检和宰后抽检。
作者:卞明媚
本文来源: 农业委员会
23.03.2015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