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社区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有检察官维护

04.11.2014  10:55

  11月3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派驻渔沟检察室,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劳动报酬权”专项调查、矫正工作。

  在渔沟土地整理现场,检察室主任王正宏找到包工头杨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你所雇用的两名社区服刑人员华骏、田玉连,月工资只有900元,而淮阴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100元,请您矫正。”

  杨某申辩:“900元工资是我和他们商量好的,有书面合同的。”对劝告不理不睬。

  “华骏、田玉连虽然因犯罪被判处了缓刑,但其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并没有被剥夺,您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已属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番法制宣传,杨某最终同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社区服刑人员华骏、田玉连的劳动报酬。

  王正宏告诉记者:“社区服刑人员低工资现象,是华骏、田玉连向我们反映的,经了解,用工单位聘请务工人员时,一般需要务工人员提供有无犯罪纪录证明,有前科人员大多被拒之门外,社区服刑人员找工作并不容易,为了生存,象华骏、田玉连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对低工资只能忍气吞声,否则连这点收入都没有,近期,渔沟检察室将对辖区内的180名社区服刑人员一一走访,了解其是否务工?劳动报酬权是否被侵犯?然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