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扬尘污染专项治理方案》解读

22.01.2016  21:02

  为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居环境,保护民众身体健康,淮安市出台了《扬尘污染专项治理方案》(淮政办发〔2015〕132号,以下简称《方案》)。为更好地理解《方案》的治理标准和要求,现对《方案》作如下解读: 

   1 、为什么要出台该《方案》?  

  2015年是新的《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第一年,这两个法规对扬尘污染治理都提出了很高要求。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扬尘污染治理的标准和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对前三季度大气污染源分析,扬尘污染占比呈上升趋势;第三方面主要是本市辖区建设(拆迁)工地、混凝土搅拌站以及港口(码头)、工业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在扬尘污染管控方面处于粗放式状态,亟需实施规范化整治;第四方面也是改善空气质量、满足民众期盼的需要。鉴于上述诸多原因,我市制定出台了该《方案》。 

   2 、通过治理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方案》提出,到2015年底,各类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管控措施规范,责任明确,扬尘污染在大气污染中所占比重不超过5%,初步建立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到2017年,实现建成区比2013年扬尘降尘强度下降15%以上。 

   3 、扬尘污染治理主要治理什么?  

  《方案》明确了治理内容,即:建筑(拆迁)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制砖厂、货运车站和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放、建成区裸露地面和土堆、养护绿化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活动和场所。 

   4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要采取哪些措施,扬尘治理要达到什么标准?  

  (1)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应设置高度不少于2.5米以上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设置不少于1.8米封闭围挡,围挡的材料、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 

  (2)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拌和机,但依法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特殊情形除外。 

  (3)工地道路必须硬化,主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并设保洁员,负责进出工地车辆的冲洗,保持出入口通道整洁,其他出入口应有专人值班,保持整洁。 

  (4)施工中使用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时,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围墙、采用防尘布盖等防尘措施。 

  (5)督促施工人员按作业规程装载物料。  

  (6)限制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机械设备。 

  (7)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组织施工。 

  (8)施工时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得低于2000目/100cm2)或防尘布。 

  (9)施工现场运送散装物料和清理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洒。 

  (10)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11)当启动应急预警时,应按等级预警要求,进行间歇性施工或停工作业。 

   5 、拆除工程施工应采取哪些措施,扬尘治理有什么要求?  

  (1)拆除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区域,应采用硬质封闭围栏,高度不低于2.0米,除不具备条件进行洒水喷淋或采取洒水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单位应对拆除部位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2)拆除施工中,禁止从高处抛洒建筑垃圾。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拆除。 

  (3)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7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铺装。 

  (4)当启动等级预警时,必须停止所拆除施工工程作业。 

   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采取哪些措施,扬尘治理有什么要求?  

  (1)新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和警示设施,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大型公共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地区不低于1.8米,应急抢修维护工程,设置硬质围挡和警示设施,高度不低于1.2米,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 

  (2)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3)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等控尘措施。 

  (4)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7 、市建成区内的裸露泥地要采取哪些措施,扬尘治理要达到什么标准?  

  (1)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2)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公司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3)市政道路、城市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该地块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4)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5)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 

  (6)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按属地管理对其裸露土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8 、绿化和养护作业有什么具体要求,扬尘治理的标准?  

  (1)气象部门发布雾霾天气预警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后,在不发生扬尘污染情况下,可以施工,否则应停止平整场地、换土等扬尘污染作业。 

  (2)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 

  (3)3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绿地等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场地。道路绿化在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时,也应当安排好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清理、清洗、保洁等措施,确保不发生扬尘污染。  

  (4)道路两侧新建绿地或绿岛边缘的种植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道板,高出的泥土应当及时清除。 

   9 、混凝土搅拌站要采取什么措施,达到什么标准?  

  (1)搅拌主机和配料机(包括筛沙机等)应设在封闭的搅拌厂房内,配备收尘设施,专人管理,定期保养或更换。 

  (2)骨料输送管道必须全密闭,运行时不得有通往大气的出口,杜绝骨料输送过程中出现粉尘外泄。 

  (3)骨料堆放场除车辆进出口外应全密闭,实现物料装卸、装运、配料在室内完成。 

  (4)厂区厂房、生产设施应配置冲洗除尘设备,及时对设备进行清洗,保持清洁,外表不得有粉尘堆积。 

  (5)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放的生产废料,生产废料必须堆放在有顶棚和围墙等相对封闭的场地内。 

  (6)厂区地面要作硬化处理,道路保持完好和清洁,配备洒水车辆,定期冲洗,保持湿润,不得有粉尘、扬尘堆积;车辆在厂区行驶时无明显扬尘现象;搅拌站内道路、作业区非硬化地面应进行绿化。 

  (7)生产运输车尾部必须采取防止滴、洒、漏、冒措施,保持车辆整洁,防止污染道路。 

  (8)搅拌站所有废水严禁流入沟河水系,必须设置多级污水处理池,定期清理沉淀池、排水沟。 

  (9)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置临时搅拌站;道路桥梁施工设立的专用搅拌站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10 、货运车站、港口、码头要采取哪些措施,扬尘治理要达到什么要求?  

  (1)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包括水泥、煤炭等)堆放场所采取建室内仓储方式,除车辆进出口外应实施全封闭式控制扬尘措施。 

  (2)硬化车站、港口、码头场地道路,及时清扫,保持道路或场地的干净、整洁。 

  (3)散货货运车站、港口、码头需设置除尘装置,通过密闭、过滤、清灰、喷淋和粉尘收集等方法控制污染。 

  (4)对未包装、易扬尘的干散货物,进行湿式作业,上下货物码头、港口、货运车站用密闭传输系统装运货物。  

  (5)进出车站、港口、码头运输车辆车身或车轮带有泥土的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污损路面。 

   11 、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扬尘治理的要求和标准?  

  钢铁、火电、建材、水泥等企业物料堆场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控制: 

  (1)易产生扬尘物料采取全封闭库房存储,配备相应的收尘除尘设施,在厂区内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传输物料;所有易产生扬尘的加工环节(筛选、粉碎、球磨、拌合等)必须在密闭室内操作,并配置收尘除尘设施。 

  (2)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及时清洗。堆场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进行合理绿化。 

  (3)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12 、如何确保《方案》落到实处,减少扬尘污染,提升空气质量?  

  《方案》明确了保障措施,强调依法推进、全面规范。要求市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产生扬尘的非法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取缔;对扬尘污染问题严重,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单一部门执法困难的,可以将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协调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