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委办和市府办采纳审计建议 联合出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03.01.2016  00:35

  11月19日,淮安市审计局完成对淮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至2014年公有房屋租赁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市审计局对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租赁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审计调查报告引起淮安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的重视。淮安市纪委专门召开整改会议,要求各问题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2月初淮安市委市政府召集纪委、审计、财政等单位和部门,专门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进行研讨。12月17日,淮安市委办公室和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出台了《淮安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明确,公有房屋的出租范围为商业用房、成套住宅、厂房、仓库和其他构筑物等;闲置的办公用房要优先调剂给行政单位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确实不适合办公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才可进行出租。公有房屋的出租收入应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纳税,税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
      《办法》要求,淮安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资产出租管理,应定期会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办法》强调,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要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私自出租单位公有房屋。凡隐瞒不报,单位私自出租的,一经查实,将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淮安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明确了违规出租公有房屋应承担的责任,有力促进了淮安市市本级行政事业的单位公有房屋租赁的管理。(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