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04.08.2015  12:15

  8月3日,淮安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交通局和水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5]128号),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难以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

  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稿件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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