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检察院依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成功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29.04.2016 09:35
本文来源: 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1977年生。2015年5月14日,陈某某因涉嫌贪污罪(涉案金额45135元)、受贿罪(涉案金额27300元)被淮安市检察院决定逮捕,2015年9月16日被淮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截止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相关职务犯罪追诉标准发生了变化,导致部分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入罪变化为出罪,重罪变成轻罪。
为维护捕后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两高”解释的准确实施,淮安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针对“两高”的解释,立即对被羁押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案件全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经检察发现,陈某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此外,陈某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且涉案金额不大并已全部退赃,综合上诉因素,淮安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为,对陈某某改变强制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影响诉讼的进行。据此,2016年4月19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区法院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淮安区法院为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淮安区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淮安区检察院的建议,并与4月26日将陈某某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丁万林 张士海)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9.04.2016 09:35
观点丨泰兴市检察官: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放宽到从检察院
镇江市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两块钱的“小案”
(点击图片查看视频)检察院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编印“错题本”指导规范办案
“大家看一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