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检察长出庭公诉一碰瓷团伙案 五被告分别获刑
“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你们是以什么样的形式碰瓷的?谁提议的?怎么分工的?骗到的钱是怎么分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江苏省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承业向被告人抛出了一连串的问题。
2017年7月4日下午,淮安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夏某某等五人诈骗案,张强院长担任审判长,徐承业检察长担任公诉人,该案的审理还吸引了中央和省市区等7家媒体现场报道。
夏某某等五人家住盐城阜宁,经合谋以碰瓷的方式外出“捞钱”。夏某某等五人分工明确,制造轻微交通事故假装被撞受伤,要求赔偿医疗费,夏某某还将右手手指砸伤,向口中喷涂红药水,以增加可信度。通过这种方式先后在泰州、淮安、涟水等地实施诈骗14起,骗取现金、黄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三万八千多。
在法庭辩论阶段,徐承业检察长针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发表了公诉意见。“夏某某等五人以碰瓷手段专门骗取中老年人财物,这部分人员大多没有固定收入,仅靠电动三轮车带客维持生计,有的还是残疾人,一名周姓老人被骗后,癌症病情加重,20余天卧床不起,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建议对五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一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承业说。
控辩双方先后就相关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梁某系从犯请求法庭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徐承业检察长认为:“梁某在碰瓷过程中,负责引诱被害人骑电动三轮车到指定地点,同被害人一起到家里取钱,为碰瓷团伙提供车辆,如果没有梁某实施的行为,诈骗行为就不能得逞,其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淮安区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日前,被告人已退出部分赃款,被害人将陆续获得赔偿。(朱亚运 周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