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入选!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猎捕黑水鸡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诉刘某某
非法猎捕黑水鸡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物多样性保护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刑事撤案 当事人自认
【要旨】
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有关规则要求,依法认定有关案件事实,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经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间,刘某某在洪泽湖东岸盱眙县马坝镇某村农田埂上,采用声波诱捕方式,先后四次猎获黑水鸡61 只,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时,缴获黑水鸡活体27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水鸡系国家保护目录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300元/只。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0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盱眙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由于刘某某仅承认现场抓获时猎捕27只黑水鸡,否认另外三次猎捕34只的事实,未达到立案标准,故不构成非法狩猎罪,退回公安机关作撤销案件处理。由于该案具有公益诉讼价值,2020年6月4日,盱眙县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发布诉前公告。
调查核实中,多人证实曾在刘某某家中食用过黑水鸡,承办检察官依据民事证据规则作出预判:庭审中如果刘某某继续否认猎捕其他34只黑水鸡的事实,需提出证据证明他人在其家中食用的黑水鸡来源合法,如果不能提供,则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如果刘某某自认,则无需由检察机关提供证明。遂决定以猎捕61只黑水鸡的事实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检察院分别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盱眙县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盱眙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18300元(61只×300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3月15日,盱眙县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某对猎捕61只黑水鸡的事实全部自认。盱眙县法院于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某于庭审结束后全额缴纳赔偿款,并在《盱眙日报》刊登了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由于证据出现变化,无法进行刑事追诉的,并不影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标准的,可以根据刑事与民事证据不同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准确把握民事证据适用规则,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庭审中,可以充分运用当事人自认等规则,取得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