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副区长小舅子"利用影响力受贿"获刑5年

28.11.2014  13:49

  仗着姐夫是常务副区长,小舅子便给别人介绍起了工程项目,并从中收取好处费100万元。淮安检察机关在侦办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这位小舅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终审判其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

   姐夫是副区长,小舅子给人牵线做工程

  泗阳人刘某原来在上海做废钢生意,2006年,他结识了浙江个体建筑老板朱某。2008年时,朱某听说刘某的姐夫花某时任淮安市清河区常务副区长,于是便和刘某套起了近乎,希望能让刘某牵线,在淮安包点工程干干,并表示可以给予相应的好处费。

  刘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便和姐夫打电话,询问是否有工程可以做。当时,花某负责的一个住宅小区工程即将启动,便表示,如果朱某的建筑公司资质完备,可以到淮安来参加招投标。之后,在刘某的介绍下,花某还带队到上海考察了朱某的公司。2008年底,住宅小区项目启动,朱某如愿到淮安参加招投标。

   投标不成,让姐夫“开后门

  让人预想不到的是,由于朱某公司制作的标书有错误,他们的投标成了废标,住宅小区工程被淮安一家公司获得。面对投标失败,朱某并不甘心,他再次联系刘某,希望能让他通过花某再协调协调,分一部分工程给他做。

  刘某随后便打电话给姐夫,给朱某说情。花某随后给具体负责工程的相关人员打了招呼,让他们和中标单位协调,分一部分工程给朱某做。在花某的协调下,中标单位和朱某进行了谈判,最终同意在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将住宅小区一个标段的工程包给朱某。

   小舅子收了100万介绍费

  朱某拿到工程后,很是高兴,连连向刘某表示感谢。此时,刘某表示,想和朱某一起承包该工程,有钱大家一起赚。不过,他的这个请求被朱某拒绝了。朱某表示,自己脾气不好,与人合作做生意往往会发生矛盾。他很珍惜和刘某的朋友关系,所以不想因为合伙做生意而闹僵。

  不过,虽然生意不能一起做,但由于工程是刘某帮忙协调来的,他答应支付100万元好处费。同时,他还表示,如果刘某有钱可以借给他,他给一年20%的利息。就这样,从2009年到2010年,朱某分三次给了刘某100万元介绍费,同时,刘某也多次借款给朱某,并获得了一年20%的利息。

   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

  去年,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在侦办一起受贿案时,朱某作为行贿人接受检方调查。朱某交代,他除了牵涉正在侦办的受贿案外,还曾给刘某好处费100万元。检方随即对刘某展开调查。

  检方经调查后确认,刘某利用姐夫花某是常务副区长的职务影响,为朱某介绍工程并收受100万元,其行为已经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过检方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00万元进行罚没。

  不过,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刘某认为,自己帮朱某在淮安做工程,初衷是两人合伙承包工程,而且自己为此还奔波于上海、淮安两地几十趟,这100万元是自己应得的投资利润,并非介绍费。二审法院并未采纳刘某的上诉意见,一方面刘某收受100万元好处费和刘某投资无关,另一方面,刘某也无法证明自己奔波于上海、淮安两地是为了朱某做工程的事。

  最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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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江苏宣判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2011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江苏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利用其是南京某大学工学院副院长女婿的便利,在其岳父分管的某大学综合楼设计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帮助他人中标,收取请托人好处费。

  2012年1月4日,浦口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该总经理于2009年、2010年期间,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岳父作为南京某大学工学院分管基建工作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帮助请托人刘某非法获得工学院科技综合楼建筑项目设计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4次非法收受请托人刘某贿赂款1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鉴于该总经理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陈述并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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