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气站老板液化气中添加二甲醚 获刑两年罚金10万元
47岁的潘某在南京秦淮区节制闸路经营一家个体液化气站,为牟利,他从安徽滁州一家燃气公司购买了大量液化石油气,里面添加了二甲醚物质。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定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0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 顾元森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25日,潘某、林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滁州市荣达燃气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了大量二甲醚,仍从荣达公司购买。2013年9月1日至11月25日期间,潘某、林某共买了不少于20万元的伪劣液化石油气。这些气运输到南京后,加价销售给马某等人。经鉴定,潘某供气站内随机提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样品不合格。据记者了解,添加了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产生的热能效率低,成本低于正常的液化石油气。
2013年8月至11月,南京一家液化气公司来凤小区供应站及其负责人马某,明知潘某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是伪劣液化石油气,仍多次购买不少于8万元的伪劣石油气,并加价销售。经鉴定,马某供应站内随机提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样品不合格。43岁的李某与潘某一样,明知荣达公司生产销售的是质量不合格的伪劣液化石油气,仍从荣达公司买了不低于10万元的液化石油气,并加价后在南京市建邺区等地对外销售。2013年11月27日,潘某、林某、马某、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潘某的辩护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张世亮告诉记者,经查询国家相关规定,是否添加二甲醚并不是评定液化气是否合格的标准,所以公诉机关单纯根据荣达公司销售添加二甲醚的液化气,就认定是伪劣液化气不准确。对此,法院表示,生产液化气的过程中不可能含有二甲醚,只有在运输或储存液化气过程中,如果运输工具及储藏工具前期运输过或储存过二甲醚,后清洗不完全的情况下才会混入一点二甲醚,但混入二甲醚的含量极其微量,不可能致液化气不合格。而荣达公司主动添加,价格低于正常液化气价格,潘某明知这种液化气大量添加了二甲醚,仍购进并销售,在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上均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定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0万元。潘某妻子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马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