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检察院探索4+4监管模式追捕追诉成效明显
追捕追诉看似监督难题,但涟水检察院却探索创新出了一套新的模式,案管部门的4+4监管模式,即以全面管理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案件评查、特殊类型案件重点管理三种方式,排查出个案线索,进行专项行动、“三书对比”审查、跟踪管理的模式,取得良好效果。
“不同的罪名要求不同的犯罪构成,对证据的要求也就不一样。”谈到监管案件,涟水县院案管科长徐建明说。他所指的就是一起普通的退查案件在涟水县案管中心的监督下,成功得以追诉,并获法院有罪判决。
原来,2013年8月份一天,胡某纠集其他三人到被害人的生猪养殖场,将十余头种猪赶出圈外暴晒,致7头种猪相继死亡,造成损失人民币4.2万元。后涟水县公安局以其中胡某二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但生猪死亡原因未鉴定造成因果关系链的断裂。涟水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提纲。
2014年初,该院案管中心对该案进行评查时,通过调阅侦查卷宗后审查,虽然现有证据认定四人涉嫌寻衅滋事,但能够证实他们的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遂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得到检察委员会的采纳,向本院侦监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跟踪督查。
侦监部门及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2014年5月22日,涟水县公安局在围绕引导侦查要点进行补充侦查后,对胡某等四人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涟水县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判处管制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今年7月2日,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有罪判决。
“我们监管的像胡某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正是四级审查,及时监管等做法制度化之后,横向纵向织成严密的监管网,更能筛查出问题,以此提升案件质量。”分管案管的赵艳专委说。
2013年以来,该院共对3件不批捕案件,提出补充证据、改变定性,追捕1人、追诉6人,其中5人已被法院作有罪判决,1人为网上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