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设从业限制
5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省镇江丹阳市9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丹阳市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明确在教育、医疗、文化传播、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招聘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前科”,将不予录用。
据悉,该《办法》由江苏镇江丹阳市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团市委等9家单位会签并出台,明确由检察机关扎口建立丹阳市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相关主管部门在教育、医疗、文化传播、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要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求职者有过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将不予录用。
该《办法》共分10条,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加强对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审查,实现关口前移。
《办法》明确了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由丹阳市检察院负责建设,信息提供的职能部门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入职审查的主管部门包括教育局、民政局、文广局、体育局、卫计委等单位。由该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丹阳市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院,负责定期从相关职能部门收集汇总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并指导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信息库开展有针对性的入职审查。
《办法》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对丹阳市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的教育单位、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加强入职人员审查,对曾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严禁予以录用。
《办法》明确该市公安局、法院要落实专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起将本单位掌握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报该市检察院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至5日向相关主管部门联络员提供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涉及未成年人的名单按照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不予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本系统招录人员黑名单。
《办法》还建立了执行监督和保密机制。在下属单位和部门招录工作人员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入职审查,对未落实入职审查机制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违反入职审查机制,造成被录用的曾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入职审查执行不力的情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建议整改并督促落实。同时,检察机关还与相关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严格落实信息应用的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