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
新沂市、丰县、睢宁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响水县、滨海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财政局:
为支持各试点县(市、区)深入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58号)和2017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1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
上述补助资金由各试点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方向要符合财政部、农业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的有关要求,严禁用于非农领域。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52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新沂市开展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苏财农〔2016〕48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以规划为引领,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全省全面推开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探索有效路径。
请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将省以上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我厅备案。
附件:201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补助资金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