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资金成"唐僧肉" 滨海检察:程序不规范成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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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支农惠民的补贴力度不断加大,在农民群众受益的同时,涉农惠民补贴资金也成了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眼中的“唐僧肉”。据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共查办该类职务犯罪案件9件16人,涉及土地拆迁补偿款、白鹅养殖补助款、病害化猪处理补助款、种粮补助款、高效渔业设施补助款等560余万元,且多人多次共同作案突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政策信息宣传不到位。涉农惠民补贴项目种类多,资金量大,涉及人员广。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或故意有所隐瞒,广大农民对补贴的性质、发放对象、计算标准、核定程序等不完全清楚,有的农民甚至不知道有某项补贴。个别单位为了部门利益,与相关公司人员串通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套取补贴资金。资金到位后,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全面公开,甚至不公开,缺乏透明度,导致相关监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知之甚少,为个别单位、部门和个人侵吞、挪用补贴资金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如滨海县某局原副局长胡某、科长蔡某伙同两位村支书,造假申报套取“高效设施渔业项目”补贴资金110万元,用作单位经费开支。
公示核实程序不规范。涉农惠民补助申报前,各镇(区)政府在村组的协助下,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工作,编制补贴分户名册,将名册在村组进行公示。该院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村组在上报前,对统计数据基本不公示或者半公示,村民不知具体情况,无从监督。乡镇职能部门对数据进行初核时,少数工作人员为了截留、侵占补贴资金,虚增农户的种植面积,或将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夹在其中虚报。由于补助的户数多、范围广,县级主管部门无法一一到户核查,主要以乡镇上报的数据为准。如某镇农业中心原主任贾某在申报种粮补助时,将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十余户亲友虚报,开设“一本通”存折放在自己身边,共贪污种粮补助款8.2万元。
后续监督检查不给力。一是资金主管部门既是资金管理的主体,也是资金监督的主体。主管部门人少事多,工作面广线长,监管力不从心,对资金如何安全运行,责任意识和有效措施不足。如财政部门往往只“看单拨款”,并不掌握实际情况,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二是部分乡镇职能部门既是涉农补贴资金申报的运作者,又是实施过程的监督者,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三是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缺乏监管合力,在实践中难以全程监督或监督不及时。如该县某镇多种经营服务中心原主任董某与副主任董某某,利用核查、统计上报饲养白鹅数目职务之便,伙同养鹅个体户共同贪污财政扶贫攻坚项目补助款30余万元。
如何将各项补贴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涉农惠民政策的好处,滨海县检察院建议:
加大宣传公示力度。主管部门和乡镇通过召开会议、发放资料、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涉农惠民政策,加大对各类资金的用途、数量、范围、标准等内容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落实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如把核实后应补助的户名、面积、金额等内容在村务公示栏中及时公示,形成常态化,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农民群众的监督意识,促进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依法合规执行惠民政策。
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涉农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要明确权责,完善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制度,将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监管等环节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形成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相互监督的资金监管体系,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由一人负责或完成多个工作环节的情况。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提升制度的执行力,使资金发放使用过程公开透明,减少资金被套取、截留、挪用等现象发生。
强化资金使用督查。首先,要强化督查责任。乡镇职能部门及村组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户数、标准、金额等基础信息负责,县级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要联合到实地进行广泛核查,确因人员紧张难以做到的,建议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实。其次,要建立督查联动机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地对涉农惠民资金各个环节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最后,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可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对涉农惠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确保各项涉农惠民资金不折不扣地发放到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