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消费领域公共服务公益诉讼尘埃落定

11.11.2016  09:33

  10日,省消费者协会召开发布会:因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本着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原则,撤回对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案例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公共服务类企业提起的公益诉讼。

  2015年,省消协开展四大公共服务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一并收集相关企业格式合同。调查中有消费者反映,居民《供用水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省消协随后对全省范围内多家供水公司的民用供水合同组织了专家审查。2016年1月18日,省消协就各地民用供水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较为严重的规定违约金过高、估算抄表不合理等6个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委托各市消协组织约谈所在市的市供水公司,要求其进行整改。4月26日,省消协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全省绝大多数相关供水企业已对不平等格式合同进行了全面或部分整改。

  而《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经供水人催告后用水人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依照《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规定,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该格式条款约定逾期缴纳水费的情况按每日应缴水费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该比例远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违反了有关规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9月12日,省消协依法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上述条款无效,9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省消协沟通,自愿按照省消协建议,对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承诺,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鉴于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已停止,省消协于10月28日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朱新法)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