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我省各级消费调解工作室化解纠纷7553起

15.03.2016  13:15

  本报讯(特约记者  张全连  记者  施为飞)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记者昨从省司法厅获悉,去年10月1日出台的《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提出重点打造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消费纠纷、物业服务等五类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品牌。目前,全省共建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76个,去年一年共调解消费类纠纷7553起。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与消保委调解协议相比,运用“人民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更高、约束力更强的特点,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司法确认,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的案件,和人民法院诉讼审判作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全省著名公益律师陈波表示,让消费者有更多的获得感,只有降低维权、诉讼成本,才有助于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陈波义务做无锡广播电台维权节目“大李小李有道理”嘉宾16年,经手1300余起消费者维权案例,由于消费维权赔付难抵成本,消费者大都认为“维权之路不容易。”因此,在消费纠纷领域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江苏司法行政整合资源,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开启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新途径。

  据介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主要调解的范围包括: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复杂疑难消费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消费纠纷;法院委托调解的消费纠纷;其他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消费纠纷。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可将协议书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的协议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