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15日施行
龙虎网讯 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将开始施行。新办法有哪些亮点能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宝?出现消费纠纷后经营者的扯皮行为是否能被解决?昨天,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进行了详细解读。 通讯员 宫尚轩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徐晓风 实习生 潘文茜
亮点一箩筐
A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故意拖延不退要罚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实施以来扯皮情况颇多。
《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等。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B 列负面清单 规定经营者质量保障义务
《处罚办法》针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规定了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如:销售失效变质、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等。对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C 列举多种误导消费者典型情形
《处罚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比如: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误导消费者等等。
D 十五日是“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分水岭
《处罚办法》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 预收款退款 需按有利消费者方式计算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予以处罚。
F 擅自向消费者发“小广告”要被罚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处罚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
G 七种内容属于“霸王条款”不可为
《处罚办法》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一并规定,要求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七种内容的规定,比如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权利;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等。
其他亮点
1、明确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需自证清白。
2、明确了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企业遭罚将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
3、扩大服务消费保护范围。工头偷工减料、中介串通行骗等行为最高罚三万。
来源: 扬子晚报 编辑: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