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实施条例送审:阻击职业打假人或成定局

17.11.2016  12:02

            法制日报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张维 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一备受争议的规定,在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中仍然出现,只是措辞与之前工商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营利”改为“牟利”。

  今年8月5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对此,职业打假人群体认为,此规定明显是针对职业打假人的。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说,“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个是主观目的,难以客观判定,法官有可能滥用裁决权,这违背消法直接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

  工商总局提出,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工商总局认为,实践中,职业打假人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

  《条例》在排除了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之外,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在各个方面都大为增加,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比如,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