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协公布2014年八大消费投诉案例
中国江苏网2月2日讯(记者王逸男)经营者任意推送商业短信,将受到处罚;热水器使用漏水,经过调解消费者获赔偿;新车疑为事故车,消协调解成功退车……今天,江苏省消协对外公布了2014年八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7天无理由退货”让消费者尽享实惠
-案情简介:
重庆市民马先生2014年3月14日他通过淘宝网订购苏州婴格瑞曼母婴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鳕鱼肝油软胶囊6盒,准备给小孩服用,货值142元。3月15日,他看到央视3·15晚会说鱼肝油不能随便给小孩吃,便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同意退货,但要求马先生承担运费。消费者遂投诉到苏州相城开发区消协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按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马先生要求退货是合理的,但是运费应自理。然而新《消法》的生效日期是3月15日,也就是说马先生订购行为还不能适用新《消法》,按旧《消法》只能根据双方约定或商家承诺。开发区分会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宣传教育,最终苏州婴格瑞曼母婴产品科技公司负责人当场表示同意马先生无条件退货退款,并且运费由公司承担。
案例二:订购家具延迟送货七个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7日,冯先生在红太阳家居馆为儿子订购了一套家具,并与商家约定在2013年7月份将家具送到,质保一年。但到了交货日期,经销商却没有把家具送来。冯先生给经销商打电话询问情况,经销商答复星期日就可以送货,可是此后的两周时间里经销商也没有将货送到。2014年2月份,冯先生接到了家具生产厂家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家具生产厂家的工作人员称,前一段时间他们更换了经销商所以货一直没能送到,现在经销商已经换完了可以送货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认为,商家的迟延付货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自消费者交付货款时即与商家就形成了一种买卖的合同关系,商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到期不交货构成了违约,对于迟延交货,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货返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经过消协调解,经销商将家具款全部退给了冯先生,并拿出500元钱对冯先生进行补偿。
案例三: 经营者任意推送商业短信,新《消法》说不
-案情简介:
江阴消委者委员会澄南分会于2014年04月20日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反映城中商贸城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城中菜场旁城中商贸城是经营服装鞋帽内衣百货箱包的专业商城汇集了数万款春夏季时尚品牌商品即日起举办庆祝商城开业六周年在展销欢迎光临选购”的商业性短信。经澄南分会调查核实,该商家于2014年4月20日,出资50元委托俞某通过随机手机号码向近1500名该机号码段的手机用户发出了该商业短信宣传内容,且没有取得短信接受者的同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阴消委者委员会澄南分会认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委澄南分会责令经营者改整其行为,并移交江阴工商局澄南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热水器使用漏水,消协调解获补偿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2日,东台市消协受到消费者曹某的一起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10月1日在东台伟嘉装饰城新购一台科恩牌KN2热水器,2014年2月10日家中无人时,热水器水箱突然爆裂,致使整个房屋被水淹,并渗透到楼下住户屋内。消费者处理后,但其室内的设备、设施等因水浸,产生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经初步估算达20多万元。消费者就此损失与经营者联系,拟协商解决,但经营者一直推诿,且借故将其经营门市关门,拟将其店面转让,故消费者特具投诉书,请求消协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调解前厂方和消费者分别请装潢公司对实际损失进行了评估,厂方的评估价为13.24万元,消费者的评估价是17.83万元,调查人员在掌握了这些证据后,就通知厂方、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与调解。
东台市消协调解人员又不厌其烦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双方换位思考,经过三轮的调解,最终双方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达成了由经营者于2014年3月24日前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10万元的调解协议。
案例五: 新车疑为事故车,消协调解成功退车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1日,如东消协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其于7月1日上午在如东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大众速腾”家用轿车一辆,价格15.11万元。7月4日,张先生试车时发现汽车右下雾灯不亮,7月7日张先生将车开至4S店上牌,检查发现该车辆有损坏迹象,要求维修,公司承诺给张先生维修,但要求张先生承担30%的费用,张先生认为该车提回未发生任何碰撞,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汽车未能上牌,当晚将车停至4S店。7月8日上午,张先生将车从4S店取走,请专业人士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底盘变形、车身有重新做漆的迹象。张先生立即返回4S店要说法,4S店负责人答复汽车无问题,张先生无奈,向如东消协投诉如东4S店销售事故车、涉嫌欺诈,要求经销商“退一赔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认为,双方订立销售合同后,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将完好、无瑕疵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当前,通过专业人士的现场勘察,车门油漆瑕疵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显而易见的。销售商未尽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的义务。7月15日,如东消协进行第二次调解,消费者放弃原“退一赔三”要求,提出退车要求,同时要求汽车公司给予补偿。经过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一是由如东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消费者办理退货;二是由如东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13800元。
案例六:汽车维修价高质次,消协调解换车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1日,李先生到昆山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一某品牌高级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受到损坏,到昆山该品牌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22万余元。后在行驶过程中,又出现异常。为慎重起见,李先生到苏州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检测,检测费用2万元。经鉴定:该车散热器总成、风扇罩、左侧雾灯安装支架、前保险杠孔盖与原车编码不一致,雾灯总成非原厂配件;左前纵梁变形锈蚀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李先生以4S店欺诈为由,要求赔偿三倍的维修服务费用及检测费用在内的共计88万余元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投诉到当地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昆山消保委调解,李先生愿出7万元,旧车由4S店回收,该店为李先生提供一辆该品牌中配价值45万余元的新车,李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七:木地板之红檀材质子虚乌有经营者按最新规定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1日,消费者程先生在缴纳2000元定金后购买了9990元价款的“越南红檀”木地板,不久便在家装中使用。可有一来家中作客的业内朋友却提醒他,从纹理、色泽并综合价格等情况来看,该木地板不象是檀木材料,更谈不上什么“越南檀红”。见朋友说得有板有眼,程先生也起了疑惑,便去找商家问个究竟。商家对程先生的质疑显得十分恼怒,指责其道听途说,无是生非,企图赖账等等。此后,商家频频催要货款余款,而消费者则怀疑商品有假坚持要给个说法。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无奈之下,程先生向一家专业检测机构申请对木地板材质进行检测鉴定,结果表明,该产品木材材质名为“姜饼木”,而非“越南红檀”。于是,程先生随即投诉到大丰消协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调查调解中,销售商辩称,“越南红檀”是指木地板颜色,而非指材质,并强调产品来自供货商,即使有什么问题也与自己无关,不存在欺诈的说法。调解人员查看了程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后认为,从购物定金单和送货凭证中填写的内容,到木地板的标注标识,从消费者提出质疑的内容到检测报告的结论,可以证明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受到了欺骗,商家用“姜饼木”木地板冒充“越南红檀”木地板,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之一,销售商做为第一责任人理应承担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销售商除免收货款余额7990元外,另一次性给予赔偿人民币30000元整。
八:团购牛排套餐偷工减料
-案情简介:
宿迁市宋女士在一家团购网上看到宿迁某咖啡西餐厅所售精品牛排双人套餐,原价154元,现团购价只需58元,她立即团购了一份双人套餐。当宋女士前去消费时才发现,团购来的牛排套餐跟原先售价为154元的牛排套餐并非同款,且该套餐品质也远不如售价为154元的套餐好。宋女士觉得自己上当了,找餐厅经理理论。餐厅经理说,他们参与团购的牛排就是给宋女士吃的那一款。宋女士又给团购网站发去邮件、打电话理论,却迟迟没有回音。无奈之下,宋女士找到了宿迁市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约谈中,餐厅负责人仍然坚持表示宋女士团购的套餐就是售价158元那款。市消协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并表示在必要的情况下,消协将对之前在团购网站上购买过改套餐的本地消费者进行调查,从而掌握真实的情况。至此,餐厅负责人终于承认了对团购客户套餐“偷工减料”的事实,并对宋女士的此次团购套餐费用给予了减免,并承诺今后将诚信经营。宋女士对处理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