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四项措施保障秸秆“禁烧令”落实
农村夏收已经开始,为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现象,海门市采取四项措施有力保障秸秆“禁烧令”的落实。
一是实施秸秆禁烧“百分考核”。市禁烧办对各区镇秸秆禁烧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和禁烧成效。组织保障要求成立机构、制订巡查方案和烟霾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签订镇村组责任状、社会宣传和公示、通讯畅通。禁烧成效要求严控“第一把火点”,发现火点应组织相关人员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在45分钟内上报处理情况。依据考核结果,对区镇按照得分进行排序,综合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分以上者为良好。百分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区镇均予以不同程度的奖励。
二是实施秸秆禁烧保证金制度。各区镇向市秸秆禁烧办上交3万元秸秆禁烧保证金。若出现全省“第一把火点”,扣除所在地全部禁烧保证金3万元;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火点的,过火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以上的,扣除全部禁烧保证金3万元;卫星遥感监测发现一处火点的,过火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以下的,扣除禁烧保证金1.5万元。被各级巡视组发现火点的,按照焚烧面积扣除500—10000元不等的保证金。
三是实施效能约谈督办。全市成立1个效能督察组和6个巡查组。6个巡查组坚持每日24小时巡回检查,每日向市领导和区镇通报火点。市效能办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火点排名靠前的区镇主要领导效能约谈和现场督办。
四是实施责任层层追究。区镇是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或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顾春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