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金大祥珠宝店抢夺案犯被批准逮捕

02.03.2016  11:44

  发生于春节期间的“2.11”抢夺珠宝店案进展如何?相信大家都很关心。

  2016年2月29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以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闫某。当日,公安机关已对其执行逮捕。 

  现年30岁的犯罪嫌疑人闫某仅有初中文化,却有两次坐牢经历,这次是三进宫了。闫某曾于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从轻判处并没有使他吸取教训,又多次参与抢劫,于2006年被原新浦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过减刑,犯罪嫌疑人闫某2014年8月才刑满释放。 

  农历大年初四18时许(2月11日),犯罪嫌疑人闫某来到海州区解放中路与通灌北路交叉口金大祥 珠宝店 采取假借看货的方式抢夺金大祥珠宝店内两个黄金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0余元。 

  案件发生在春节期间,又是在海州区繁华地段的金大祥 珠宝店 内,社会影响较大。案发后,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于2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闫某抓获归案。 

  据犯罪嫌疑人闫某交代此次抢夺,是由于其借的高利贷即将到期,无力还款,加之和女朋友闹分手,心情不好,导致铤而走险实施抢夺。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闫某曾于2月5日去过该金店,闫某当时在选看两只金手镯时就曾想拿了就跑,但犹豫了一下放弃了该念头。后因高利贷还款日期越来越近,闫某决定再次回到该金店实施抢夺。案发后,闫某将抢夺来的金手镯变卖,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剩余部分用于了个人消费。 

  犯罪嫌疑人闫某没有想到,这么快就又落入法网。 

  办案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闫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抢夺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闫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待犯罪嫌疑人闫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