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程序+支持起诉” 海州检察一记组合拳挽回国有财产损失80余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监督意识,将捍卫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服务地方建设,造福一方百姓的重要手段,用足用活检察职能,唱响时代发展协奏曲,为连云港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6月5日,该院通过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并叠加支持起诉手段,监督、支持相关单位追缴巨额国有财产损失获法院判决支持。
2017年底,海州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台山管委会)工作人员苏某某因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苏某某因滥用职权被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因该案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仍处于持续状态,且负有追索职责的单位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该院遂对此案立案审查,并前往发案单位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案情真伪。
2016年1月18日,连云港市花果山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花果山管理处)因主管单位云台山管委会负责违建房屋专项清理的工作人员苏某某违法行使职权,且不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错误与孙某某签订了《房屋补偿回收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花果山管理处对孙某某坐落于鸡鸣山东麓的违法建设房屋进行回收,东、西两户房屋面积均为350.82平方米,回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55元,花果山管理处另奖励孙某某70164元整。次日,花果山管理处将房屋补偿款810394元支付给孙某某。
后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00685号刑事判决书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书裁判认定,孙某某为该房屋的承建人而非所有权人。2017年9月21日,花果山管理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甄别涉案房屋真实权属的基础上, 按照原回收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于某某重新签订了《房屋补偿回收协议书》。9月26日,于某某从花果山管理处领取补偿款810394元。
鉴于孙某某尚未清退其领取的房屋补偿款,因补偿款错误支取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海州区检察院于2017年12月4日依法向云台山管委会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要求云台山管委会积极追索错误发放的房屋补偿款,必要时诉诸法律手段,并先后多次与云台山管委会和花果山管理处法律顾问商洽追缴款项及督促起诉事宜。同年12月22日,花果山管理处向海州区检察院作出回函,表示已就孙某某非法领取的补偿款提起诉讼进行追索,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2018年1月8日,海州区检察院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先后两次派员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针对孙某某提出涉案房屋属农村“小产权房”,人民法院对“小产权房”的确权纠纷没有管辖权;花果山管理处支付补偿款是行政确认,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应属行政诉讼范畴;关于房屋权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另案诉讼,另对刑事判决的申诉亦在进行中,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本案应中止审理等辩解,该院办案人通过庭审陈述和庭外交流,与审判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达成一致共识。6月5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9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花果山管理处与孙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孙某某返还花果山管理处810394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保障了巨额国有财产不受侵犯,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并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等职能途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了有益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接下来,该院将积极走访国资委、财政局、人防办等部门,破解工作契入路径,摸排相关案件线索,力争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积聚更多的实践样本反哺公益诉讼工作创新创优发展。(李超 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