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首开环保处罚先予执行先例
新华报业网讯 11月29日,海安县人民法院给当地的江苏祥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11月30日前停止生产的行政裁定公告。据悉,这是该县首例环保处罚先予执行案。
位于海安县海安镇海南路28号的江苏祥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9月开工建设,今年9月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村民未拆迁到位的情况下进行设备调试并投入试生产,生产时产生的噪声、粉尘对周边村民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引起群众多次举报、上访。
更为恶劣的是,江苏祥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没有采取防尘、防噪措施,擅自从事矿渣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9、10条之规定。接群众举报后,海安县环保局实地勘查证实,于10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祥鑫公司立即停止矿粉生产加工,并处以罚款80000元,同日即送达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视若罔闻,无视法律法规,仍继续生产。为此,当地环保部门根据其未经审批擅自生产造成恶劣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1月24日作出责令祥鑫公司于11月30日前停止矿粉的生产加工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通讯员 徐泽余 崔恒荣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丁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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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义务的一种措施。2013年7月1日,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涉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是指环保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停产、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人民法院为了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行为的制度。
为防止申请权的滥用,造成先予执行错误。《意见》要求,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即环境污染严重,不停止污染行为,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问题;中央、省级部门的文件明令关停的项目;因环境污染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出现集体信访的;污染行为可能严重危害环境资源安全、导致环境资源难以恢复的;其他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行为。
编辑: 章强、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