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政府对公务用车消费等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2014年,海安县政府采纳县审计局上半年对全县2013年“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时提出的“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平台”的审计建议,建立了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平台,出台了《海安县推行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工作实施意见》。根据此《意见》,2014年12月30日,由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海公管办〔2014〕55号),对全县公务用车管理的范围、公务用车维修(装饰)、公务用车加油、公务用车保险等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的范围是指经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使用的公务车辆。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等必须选择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海安县公务消费商家备案协议》的备案商家。
公务用车维修(装饰)。车辆单位应如实填写维修(装饰)项目。及时登录“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系统”报修。1000元以上的大额配件更换项目、大修理项目的鉴定需由采购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相关专家现场进行,其价格由专家评委询价后确定且须承诺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下浮10%的价格。轮胎更换原则上行驶5万公里可更换一套,更换中高档轮胎,以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各用车单位通过比质比价确定。车辆装潢,维修(装饰)过程中,若发生的费用高于原授标报价1000元以上(含1000元)时,公务消费单位需要在验收单上注明原因并有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公务消费单位在维修完工后必须及时通过刷卡或转帐等方式结账。报账时,须提供由备案商家打印的税控机打发票、银联POS机刷卡小票及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系统的维修清单。
公务用车加油。公务车辆在县内加油一律凭政府采购专用IC加油卡到备案商家所属加油站(含省外),实行“一车一卡一号一薄一公示”,凭卡对车对号定点加油,政府采购专用IC加油卡由单位统一到定点加油备案商家指定的发卡充值网点办理。定点加油备案商家要按照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备案商家管理要求,安装银联POS刷卡机、网络税票机和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软件。
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的承保保险公司由车辆单位在已备案的保险机构中进行双向选择确定,也可以采用在备案商家中选择三家保险机构以抽签方式确定保险机构。通知还对公务用车保险的保险险种、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费的支付等明确了具体要求。(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