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条件
18.06.2015 13:45
本文来源: 靖江网
记者从靖江海关获悉,海关总署明确了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几种情形。这意味着即便纳税义务人没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金,只要符合规定情形便可依法减免滞纳金。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符合减免滞纳金情形的包括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海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文来源: 靖江网
18.06.201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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