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口企业按信用分级管理

05.12.2014  12:09
            自12月1日起,《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重新制订的。今后,海关注册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再分为AA、A、B、C、D类别,而是以企业信用状况为基础,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将享受简化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等便利措施,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则是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AEO互认的企业,除享受国内海关比一般认证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外,还可享受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优惠措施和通关便利。         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失信企业将受到海关严密监管。             而今后,将每3年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证;对于一般认证企业海关将通过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