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定位
案件管理部门相对于检察院其他部门来说是个新生部门,整个案件管理工作处于一个摸索前进阶段。对于一个部门的发展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确立整个部门的基本发展基调,即职能定位的选择。《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版)》正式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检察规范体系,明确提出案件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这一表述明确提出案件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强调案件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管理”两个字,“管”包含着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理”则包含着服务和参谋的职能,确立了案管工作的职能定位是监督和服务,但是职能定位模式的选择值得探讨。
一、案管职能定位的目的
一个部门的设立,必然有其设立的需要,而从其设立的目的来分析可以有效的理解该部门的职能,从而有利于理解该部门的职能定位选择。
(一)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着法律监督职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若缺少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容易造成公权力的混淆,影响检察系统的公信力。在检察系统内部由于各条线独立办案,分别负责,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相监督和互通,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是对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查处,范围太窄且具有严重事后性不能做到实时监督,缺乏预防性。在此背景下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将检察系统内部办案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划拨案管,由案管统一行使具有前瞻性。案管工作的监督职能有利于解决检察机关内部各条线的监督缺失,强化内部监督,弘扬诉讼正义。
(二)提高各业务部门的专业性
检察系统人少案多,将各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分化出来由案管统一负责处理,可以节省各业务部门的时间,专心于案件的办理工作。案件管理部门以服务的理念为各业务部门提供保障性服务,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效率,强化专业性。
(三)服务领导决策,提高决策正确性
服务职能不仅包含服务办案,也包含服务领导。案管部门工作职能划定后,它掌握着全院的案件数据信息,在充分发挥统计职能的过程中,努力分离出有用的信息,并将其归纳总结成文报给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数据信息,提高决策的正确性与前瞻性。
(四)提高检察系统的社会公信力
新刑诉法将律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交给案管负责。因此案管也可以定义为检察系统的窗口单位,直接与案件当事人接触,其工作表现体现的是整个检察工作的形象。将服务理念融入案管职责中,强化案管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将阳光检务工作履行到位,有利于树立良好检察形象,提高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二、现阶段几种案管工作职能定位模式的概述
确立了监督与服务作为案管工作的职能定位,随之确定何种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模式是当前急需的。笔者将通过对现阶段存在的几种案管职能模式进行分析,以总结出合适的案管工作职能模式。
(一)以监督为主,服务为辅
此观点认为,由于检察系统内部缺乏监督,导致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战、各自负责,造成监管失控,容易滋生腐败影响诉讼正义,因而设立案管部门将各业务部门的收案权剥夺,并建立流程监控体系对各业务部门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诉讼异常现象,并加以规制。而服务理念只是建立在日常工作的需要上,并不是案管工作的重心。这部分人认为案管工作强调的是个“管”字,就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而设立,因而强调在履行职责时以监督为主,服务为辅。
(二)以服务为主,监督为辅
此种观点认为,案管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检察系统内部人少案多,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认为案管是作为一个办案保障性的部门而服务于各业务部门设立的,强调案管工作的服务性。案管的设立是为了减轻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压力,为办案工作清扫路面,以提高办案工作的效率。提倡案管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以服务办案、服务领导、服务群众为理念,努力为检察业务工作作贡献。而监督职能只能作为辅助职责不应过分强化,案管工作以服务为主。
(三)监督与服务并重
持此种观点的人最多,他们认为案管职能应当同时强调监督与服务。案管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也要做好服务性工作,两者缺一不可。希望通过日常工作将监督与服务充分发挥,以达到完美实现案管工作职能的目的。此种观点是最保守和最常操作的案管模式,是希望通过两者兼顾的形式来避免顾此失彼的情况发生,是很多院希望采取的完美模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的平衡,以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取舍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案件管理职能定位模式的建议
现阶段以上三种案管职能定位选择是被各级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所通常采取的职能定位模式。但是这与案管设立的初衷是否合拍,以及此三种模式是否具有长远发展的可能性值得商榷。
(一)对三种职能定位模式的解析
1、以监督为主,服务为辅,是过分扩大案管监督职能而摒弃服务的模式,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过分强调案管的监督职责而忽视案管该有的服务职能,会导致整个部门走上偏激道路,过分的强调监督职能并予以实施,会导致检察系统内部不和谐,偏离案管设立的初衷。
2、以服务为主,监督为辅的职能模式选择,则是过于弱化案管的监督职责,长此以往容易导致案管工作中的监督职责流失,从而导致案管转变为纯粹的服务部门,不能解决当下检察系统内部的职能集中问题。
3、两者兼顾的模式,则是大部分检察院的选择模式,认为此种模式是最完美的可以很好的发挥出案管的职能,在实践中可以做到全方位兼顾不会使案管职责流失,能最大化实现案管设立的目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使两者完全兼顾、平衡是不太可能的,必然会出现服务与监督相矛盾的时刻,在此该如何取舍又必然会牵扯到以哪个为重的问题,此种矛盾关系若得不到解决,最终会出现前两种管理模式所产生的问题。
(二)职能定位模式的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若是在履行职责时错误选择职能定位模式则会导致错误理解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偏离案管部门成立的目的,不能真正发挥案件管理工作的效用。结合案管设立的目的和初衷,笔者认为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定位应当选择监督与服务相融的模式,即在服务中予以监督,在监督体系下予以服务。案件管理部门的收案、流程监控、统计分析、案后评查等工作内容,从一方面来说是将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分离,避免权力的过于集中,在诉讼过程中对其案件办理予以监督;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减轻了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提高了其办案效率和质量,体现出服务办案、服务领导和群众的目的,这正是案管的服务职能。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充分尽责的做好每项案管工作,努力发挥出案管效用。因此,将两者互相融合进彼此工作内容中,才能真正发挥出案件管理工作的真正作用。与上述其他三个职能定位模式相比,监督与服务相融的模式不会导致顾此失彼的情况出现,也不会出现监督与服务相冲突的问题,是最符合案管设立初衷的模式,与案件管理工作内容最贴合。通过实践,笔者认为监督与服务相融合的案管职能模式才是相对适合案管工作的职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