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流浪汉”被撞身亡 救助基金管理人打官司替他讨赔偿
8年前,类似的案件败诉,这次结果会如何?
8年前,高淳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丧生的无名流浪汉提起民事诉讼,最终被认定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而败诉,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近日,类似的事件在高淳再次上演,而这一次,高淳区检察院决定依法支持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未知名死亡者主张提存保管死亡赔偿金共计54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该案已被高淳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将于12月3日开庭审理。
替死亡流浪汉维权
高淳民政局败诉
2004年和2005年:高淳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
2006年4月:高淳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2006年12月:高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经历一审败诉后,高淳民政局随即提出上诉。
2007年3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淳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入选当年中国民生类“十大法治事件”,并助推了江苏相关办法和细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道路交通事故中未知名死者赔偿问题的法律空白。
救助基金管理人
为未知名死者提起诉讼
2014年1月8日:吴某某开车在芜太公路高淳段行驶,碰上一迎面行走的男子,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1月9日:经法医鉴定,死者为交通事故致胸部开放性损伤死亡。
1月10日:高淳交巡警大队发布寻尸启事,未知名死者一直无人认领。
1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对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5月13日:高淳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至高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9月24日:因未知名死者的民事赔偿无人主张,高淳区检察院依法支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人,向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提存未知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共计54万余元。
该案系2011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颁行以来,江苏省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直接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第一案。
观点
高淳检方
救助基金管理人
可提存保管死亡赔偿金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对未知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具有监管职责。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
2.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审理案件可以参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但不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虽不是法律直接授权的组织,但从立法目的和裁判的功能考量可将其视为“法律”授权的组织。
法律专家
管理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记者咨询了不少专家、律师,不少人认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并不是一个适格的诉讼主体。有专家说:“办法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而且办法和细则只是针对救助基金的管理出台的,至于这个‘管理人’能不能够去索赔就两说了。”还有律师表示,办法只是在江苏省适用,也就是说,出了省就没有任何效力,“就算有‘授权’,这一效力也未必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救助基金
已为43名未知名死者保管赔偿金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处王律师告诉记者,从2011年2月救助基金成立至今,已经为43名未知名死者提存保管了赔偿金,而这些赔偿金会一直保管至死者家属出现,且提存保管完全是公益性质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过,目前提存保管的这43笔费用,都是肇事方或保险公司主动上交给救助基金的。此次诉讼,如果索赔成功,赔偿金也将进入保险公司的专有账户,由救助基金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