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慧民委员:“教师收礼”应按受贿罪论处
03.03.2015 11:47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 虽然教育部门三令五申禁止,可“教师收礼”却愈演愈烈。全国政协委员洪慧民认为,应对“教师收礼”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即只要收受财物金额达到量刑标准,不论是否有具体的利益交换,一律以受贿罪论处。
洪慧民调研发现,“教师收礼”从幼儿园到高中都普遍存在,在低级教育阶段的幼儿园和小学尤其严重,已经成为教育界的“潜规则”。“很多家长觉得不送不放心、不送孩子会吃亏,教师收起礼来毫不手软。”教育资源的匮乏和失衡、教育体制的积弊等是收礼歪风难以遏制的深层原因。但从操作层面上看,公众对教师群体的宽容性相对较高、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和严厉的处罚措施是收礼送礼的“歪风”在校园难以遏制的主因。
“除非极个别的恶劣的索礼行径激怒了家长,牵涉到孩子的切身利益,家长绝对不会在送了礼后再对收礼的教师进行举报。”他建议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采取“举报有奖”的方式鼓励家长举报,严格保密实名举报的家长身份信息,对查证属实的,按照收受礼金额度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同时,加大惩处力度。教育部门应明确相关规定,只要查实有收受行为,不论数额多少、价值高低,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开除。
在洪慧民看来,“教师收礼”不仅仅是师德的败坏,更是违法犯罪行为。他发现,“教师收礼”现象集中出现在公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这些教育资源都是垄断性的,教师作为这些垄断性教育资源的具体执行者,其履行的是公职行为,因此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礼,从性质上说是受贿行为。”但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尚没有因教师“索礼”“收礼”而被定罪的先例。他建议对“教师收礼”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即只要收受财物金额达到量刑标准,不论是否有具体的利益交换,一律以受贿罪论处。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王高峰、王瑶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03.03.201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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