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唯一!泰州这个案件入选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05.03.2018  09: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召开主题为“公益诉讼,为了您的美好生活”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报人民法院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共发布10个典型案例,其中有3个诉前案例、7个诉讼案例。

 

   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 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

  3. 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4.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港区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6.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7.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8.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

  9.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1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港区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5年期间,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江河道内未经许可非法采砂317430.1立方米。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采取“不予处罚或单处罚款”的方式,帮助江汉公司规避监管,免予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诉前程序: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水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后,于2016年10月24日向高港区水利局发出督促履职令,督促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收到督促履职令后,高港区水利局一直未依法查处。

  诉讼过程: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6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高港区水利局不及时查处江汉公司非法采砂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责令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江汉公司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收到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职令知晓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其不作为不仅导致国家矿石资源费的流失,还使得非法采砂活动对长江生态、水文及航道安全的破坏未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长江采砂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遂判决责令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对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

  判决生效后,泰州市水利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江汉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泰州市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之一。长江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无序采砂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尽职履责,及时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惩戒是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水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放任违法行为、帮助逃避监管的现象后,及时发出督促履行令,在相关职能部门依然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发挥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效果。(泰州市检察院)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公益担当
  □本报特约记者 崔洁 雒呈瑞 本报记者 宋世明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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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记者 郎建强 通讯员 邹新)3月新华报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