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书全文
判决书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团结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旭东,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佐荣,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兵,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祥骏,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疏港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德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志君,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童宁,该联合会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麟,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中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秦涛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鑫生,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疏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继群,该公司经理。
检察机关出庭人员邵建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出庭人员陆军,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检察机关出庭人员杨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
检察机关出庭人员朱冬霞,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检察机关出庭人员蔡云珍,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