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04.07.2016  22:09

  日前,泰州市委第103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泰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办法》。

  《泰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办法》共十条,适用于各市(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含指标考核和任务考核两部分,指标设定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重点评价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等方面工作情况,对定量考核指标分别设置不同权重,对全局性、导向性及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的重点指标赋予较大权重。任务考核主要依据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目标,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值达标情况和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工作推进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程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与保障机制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各相关领导干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