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17.02.2015  11:59
 

  2月10日,《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泰州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即将出台。《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办法》规定,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规划的居民点外,村民个人不得原地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新建住宅。规定范围内的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以实行宅基地有偿退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集中统一安置。

关于村民个人建房建筑面积标准,《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对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5人(含5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135平方米,村民个人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办法》列举了不予批准村民个人建房的9种情形,分别为: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已列入征收土地范围或规划、文化等部门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新建住宅不愿交出原有宅基地的;有非法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的;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人户口虽迁入本村(社区)但并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已实施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办法》同时还明确,村民个人建房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该条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之外,明确了‘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行使对村民个人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更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泰州市规划局   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