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检察监督11件虚假诉讼案避免破产企业套取50万预留款

17.01.2018  09:41

  企业负责人与会计串通,伪造《拖欠职工工资汇总表》,企图以虚假诉讼方式瞒天过海骗取50万元预留款。2017年12月29日,经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拖欠劳动报酬纠纷11件虚假诉讼案,经法院再审裁判得到纠正。

  2009年至2013年期间,江苏长江制氧机厂因经营不善破产,泰兴市法院在执行对该厂的资产变卖时,为解决职工工资等事宜从变卖款中预留50万款项待诉讼确认后再分配。

  2013年2月,该厂企业负责人动起了50万元的心思,安排该厂会计伪造了《2002年-2013年2月拖欠职工工资汇总表》1份,列明拖欠13名职工工资的时间及金额,并由封某分别找职工签字,并委托法律工作者起草《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向法院起诉,除1件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1件原告撤回起诉之外,其余11件均达成民事调解。

  在与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后,该厂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谁知逃不过检察干警的“火眼金睛”。2015年12月,泰兴检察院获悉该线索后,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立即启动案件讨论程序,并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发现:2008年12月,泰兴市原蒋华镇政府在处理该厂拖欠职工工资纠纷时作出《关于江苏长江制氧机厂的处理意见》,明确指出该厂拖欠职工的工资由泰兴市鸿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结算。

  2015年12月,检察干警多次奔赴该厂和法院收集垫付工资的相关证据材料,分批寻找11名原告对泰兴鸿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事实进行核实。通过调查走访发现,11名原告中5名早已退休职工,3名职工已领取的部分工资未在《拖欠职工工资汇总表》中扣除,1名职工在改制时已离厂,1名职工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已调解解决,甚至出现1名并非该厂职工无优先受偿权的情况。

  因此,原审诉讼系当事人虚构拖欠工资事实,伪造《拖欠职工工资汇总表》进行的虚假诉讼,侵害了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2016年5月,泰兴市检察院向泰兴法院对这11件虚假诉讼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近日,泰兴市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依法作出裁判撤销11份民事调解书,避免了该厂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套取近50万职工工资预留款。

  另据介绍,2015年以来,泰兴检察院开展了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共受理审查19件,移送公安刑事立案2件,6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被判刑,2人因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被罚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6件,撤销或改变原审结果15件,涉案金额500多万元。通过这一专项监督,依法有效遏制了有关当事人意欲欺骗法院、通过虚假诉讼谋求不法利益的行为。

  (蔡云珍 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