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检察为63名职工追索报酬43万

15.01.2015  11:35

  1月12日,泰兴市检察院成功追诉了一起单位犯罪,促使被告单位积极支付公司职工报酬。

  2013年7月,叶某经登记设立自然人控股的泰兴市伊人服饰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该公司职工向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叶某拖欠工资。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叶某逃匿,人社局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4月10日,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叶某拖欠公司职工殷某、叶某等63人劳动报酬43万余元。

  泰兴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该案后认为,叶某系伊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拖欠工人工资,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且该公司有固定厂房和超过20人以上的职工,符合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诉该公司。

  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部门追诉伊人公司的审查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伊人公司罚金1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支付殷某、叶某等63人劳动报酬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