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检察院依法建议减免财产刑 传递司法温度

19.06.2023  10:43

我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没想到你们为了我的申请到处奔波。”老福(化名)握着检察官的手,重复了几遍。

财产被执行人阿新(化名)是老福的儿子。2021年8月25日,阿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经鉴定,阿新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在审查阿新盗窃罪一案时,发现财产刑没有全部执行,为此调查其财产刑履行能力。调查过程中,老福为儿子申请减免财产刑,并向检察院申请财产刑执行监督。

检察官依法调取了阿新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残疾证,走访了老福和村干部,并前往泰兴某精神病院了解阿新病情及治疗情况。检察官发现阿新是精神二级残疾,生活来源为民政供养补贴,老福是低保户,老福的老伴是精神二级残疾。阿新全部履行财产刑确实有困难。

5月12日,泰兴市检察院召开财产刑执行减免监督听证会。与会的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由检察院向法院发出财产刑减免检察建议书。

5月16日,泰兴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对被执行人阿新减免财产刑的书面检察建议。5月26日,法院依法裁定减少被执行人阿新罚金人民币13500元。

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团队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能,厚植为民情怀,有力推动检察为民和司法公正,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对符合法律规定、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发出检察建议,避免相关条款“沉睡”。截至目前,累计监督法院裁定减免罚金5人,减免金额4.1万元,其中一起案件获评最高检财产刑执行监督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