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督促履职保护国家税收

20.07.2017  09:13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检察院在办理江苏双沟酿酒厂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高某某未依法纳税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泗洪县国税局可能存在怠于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

  经审查发现,高某某在江苏双沟酿酒厂买断几个品牌的白酒并自己销售,应当进行依法纳税,但他向谢某某销售时没有出具相应的发票,明显有偷税漏税的嫌疑,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泗洪县国家税务局作为负责征收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等税收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向高某某进行征税,怠于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

  为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泗洪县检察院民行科向泗洪县国家税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检查高某某的纳税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目前,泗洪县国税局已回函:责令高某某申报纳税,并缴纳滞纳金,共计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元八角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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