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公开审查二十年前旧案

23.06.2016  12:11

  “可能确实是历时太久我记忆出现了偏差,这下我服了,谢谢你们检察官为我这个案件所做的努力。”近日,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启动公开审查程序,承办人通过与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现场质证和释法说理,成功化解二十年前原职务侵占案被告人不服法院判决申诉一案。

  1989年至1996年5月,李某任泗洪县车门乡洪桥村16组小组长,因占用集体资金被泗洪县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今年3月,李某因不服该判决,至泗洪县检察院提请刑事申诉,并提供其1996年10月5日关于河工工资支出的一万多元票据作为新证据,认为法院判决有误。该院控申科承办人审查认为,李某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可能存在定案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同时鉴于其提供新证据,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充分阅卷之后,基于李某提供的新证据,承办人立刻锁定取证方向,至申诉人当时所在乡镇核查账目,但是由于案件历时已久,加之当年账目管理不规范,已经无法查找当年的账目证据。眼看案件调查一筹莫展,承办人提出“东西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决定转变调查方向,找到当时接任李某职务的汪某,对当年的案件情况进行了相关了调查。

  “我是接任李某担任小组长的,李某于1996年5月即被罢免小组长职务,而且每年河工费都是当时干当时结的。”证人的一句话,使得案情明朗起来。李某提供的票据时间显示的是1996年10月,那时候他已经不再担任小组长的职务,加之河工工资都是当时结清,显然时间节点否定了该票据的作为新证据的证明效力。

  基于案件情况复杂,申诉人情绪不稳定,为更好的化解矛盾,控申科承办人决定启动公开答复程序,同时请对方代理律师充分参与。“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于1996年5月就被村民罢免16组小组长职务,而且河工费用全部是当时结清,所以申诉人提供的1996年关于河工支出的一万多元票据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承办人当场向申诉人及其律师公开出示证据,并作出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申诉人表示愿意接受该院的处理结果。(通讯员  彭  智  张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