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

06.03.2015  21:35
       

 

 

 

      2014年4月8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统一使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向各新闻媒体通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相关情况。省法院技术处苏华处长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徐洪新法官参加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法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由省法院建立全省法院统一使用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并于2014年4月9日开始接受各类鉴定机构报名。在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后,全省各级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从电子信息平台中产生鉴定机构。这是全省法院落实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在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领域也属初次探索。下面,我把《意见》的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

  随着全省法院各类案件的增加,委托鉴定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2013年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案件数为45743件,涉及鉴定类别多样,达到42个,其中委托法医临床类鉴定案件最多,为31504件,占68.87%。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是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和选择鉴定机构非常关注。

  过去的主要做法是,由各市中级法院编制分类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或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统称为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名册的编制,解决了规范委托鉴定行为,防止案件承办人员随意确定鉴定机构和随机选择机构范围等问题,方便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一是部分鉴定机构被排除在备选名录之外。鉴定机构较少的地区大多数机构能列入随机备选机构名录,机构较多的地区由于法院对鉴定机构资质等级、执业人员、注册资金等有一定门槛,一些机构因不符合要求不能被列入随机备选机构名录。二是法院对鉴定机构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缺乏明确依据。各地法院对违规鉴定机构做出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决定的依据不一,尺度不同,对鉴定机构类似的违规情形,不同的法院常做出不同的处理,影响了法院的公正性。三是公开程度不够。由于缺乏统一的发布平台,各地法院随机备选机构名录常通过不同的媒体对外发布,零散而不完整,不便于当事人查询,还有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直接指定、变相指定鉴定机构等违规行为。

  为防止法院工作人员在确定和选择鉴定机构环节的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全省法院确定和选择鉴定机构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和廉洁司法举措,省法院在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1、建立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以后,全省法院不再编制委托鉴定机构名册,改变为统一使用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凡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符合相关行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其他鉴定机构,都可以自愿列入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人民法院不再附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避免了既往少数鉴定机构因行业资质等级低、执业人员少、注册资金不足等原因而未被列入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的做法,公平对待每一个鉴定机构,使机构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法院委托,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后,在互联网统一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将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随时列入。

  2、要求鉴定机构对规范执业做出承诺。为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鉴定机构进入电子信息平台时应就规范廉洁执业、期限内结案、按规定出庭、合规收费及司法援助等做出承诺,并对违反承诺的情形,设立了法院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的失信机构退出制度。约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范廉洁执业,保证鉴定质量,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使用层面对失信机构的暂停委托或不委托,是对法院委托行为的规制,不是对鉴定机构的行政惩戒。

  3、随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全省各级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对鉴定机构或随机选择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准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商不一致的,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当地相应类别的全部机构中随机确定,防止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指定、变相指定鉴定机构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意见》的改革思路

  1、以司法公开为目标。一是由省法院通过江苏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统一发布建立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公告,明确各类机构的集中报名网址、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以及提交《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的地点等事项,整个集中报名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公开进行。二是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后,将进入电子信息平台的鉴定机构在江苏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人民法院有无将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排除在外,有无将不符合的鉴定机构列入电子信息平台。省法院官方微博上作链接,方便查询。三是在使用电子信息平台时公开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明明白白知道是人民法院是怎么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的,杜绝法院工作人员暗箱操作。

  2、以便民诉讼为举措。一是为方便全省3000家以上鉴定机构集中报名,省法院开发了专门软件,通过软件,鉴定机构经网上注册,填写机构信息采集表,上传材料后,经法院核对材料属实后即自动列入电子信息平台,报名工作简便、易操作,不需要鉴定机构到法院办理手续。二是在建立电子信息平台时设定包括鉴定类别、所在地区、资质等级等多项供当事人选择的复合筛选条件,操作简单,便于检索和使用,可以满足当事人按照需求查询鉴定机构信息,很容易让当事人查询到满意的鉴定机构。如当事人交通事故受伤后在诉讼阶段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他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输入“法医临床”类别,可以迅速查到江苏省内外所有法医临床类鉴定机构,再输入“南京”即可以查到南京地区的法医临床类鉴定机构,点开各鉴定机构,可以了解鉴定机构的详细信息。三是针对法医临床类初次鉴定当事人大多因伤或残而行动不便,明确法医临床类初次鉴定原则上应当就近确定鉴定机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到鉴定机构接受身体检验,减少当事人负担。

  3、以司法廉洁为保障。《意见》对鉴定机构的准入没有设定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资质条件以外的条件;整个报名过程都公开进行,鉴定机构通过网络操作就可以完成,不需要与法院工作人员打交道;在鉴定机构进入电子信息平台前,明确告知暂停委托和停止委托具体情形,避免随意性;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公开随机进行,避免法院工作人员指定或变相指定鉴定机构。以上这些措施,是防止司法不廉行为发生的有力制度保障。

 

 

      相关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接受鉴定机构报名的公告
      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手册(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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